家族信托,这个在财富传承领域被视为 “掌上明珠” 的工具,最近却因为新易盛(300502.SZ)的一则公告,被推到了风口浪尖。
新易盛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高光荣,因涉嫌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股票等行为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并被处以没收违法所得 949.86 万元、罚款2200万元的行政处罚,合计罚没金额超过3150万元。而他违规减持的主要方式之一,就是通过建信信托的一款家族信托完成的。
证监会的调查显示,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 建信信托 - 金源家族信托单一信托 2 号(以下简称 “金源家族信托 2 号”)中金财富证券账户交易 “新易盛” 的决策权实际上掌握在高光荣手中。
在 2023年3月15日至4月11日期间,高光荣通过家族信托 2 号账户和他个人的华泰证券账户,合计转让了占上市公司总股本 1.42% 的 “新易盛” 股票,其中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的比例为0.42%,违法所得高达949.86 万元。
更严重的是,高光荣在通过家族信托 2 号账户持有 “新易盛” 期间,没有如实向新易盛报告实际持股情况,导致新易盛2020年、2021年、2022年年报中披露的股东相关情况存在虚假记载。
证监会认为,高光荣的这些行为违反了《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 — 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等多项规定。
这份行政处罚发布后,围绕高光荣利用家族信托减持的讨论不断升温。部分业内人士指出,这是新《证券法》实施以来,首例因家族信托信息披露违规而遭到顶格处罚的案件。
然而,公告中并未披露关于上述家族信托的具体细节,且目前的处罚仅针对高光荣本人。那么,建信信托作为家族信托的受托人是否需要担责呢?这在业内引发了激烈的争议。
据 Wind 资讯显示,金源家族信托2号账户从 2019年三季度开始就出现在新易盛前十大流动股东名单中,持股比例曾一度达到1.34%。
截至 2024年三季度末,高光荣直接持有新易盛 7.40% 的股份,并与第二大股东黄晓雷结成一致行动人关系。但上市公司年报却明确表示,除了高光荣和黄晓雷之外,其他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是一致行动人。这显然与证监会的调查结果相矛盾。
华东一家信托公司的家办负责人透露,建信信托设立的家族信托架构,使得原本应作为一致行动人的股东却以非一致行动人的身份进行减持,这种操作方式明显违反了信息披露原则。
“我们推测信托公司在该单家族信托业务上没有做好底层资产的风控。这次事件可能会对股权家族信托这一类业务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 该负责人表示。
他进一步解释说,股权家族信托通常不会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权,而是在家族信托下设一个资管计划或私募基金,或者其他形式来承接上市公司股票。家族信托需要对承接股票的载体进行约束,不能违反国家相关规定。例如在减持股票时,家族信托也需要穿透管理,通常会默认委托人与家族信托为一致行动人关系。
不少受访人士认为,由于目前针对信托架构层面的公开信息太少,无法断定该笔家族信托采用的具体架构。
从国内家族信托的发展情况来看,在投资管理方面,家族信托会采用全权委托型与指令型等模式。清华大学法学院金融与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员杨祥分析称,如果股票信托采用的是指令型信托架构,那么委托人有权保留对信托财产的投资管理权限。在这种结构下,一般应认定委托人(即大股东或实控人)与家族信托(由信托公司名义持有)是 “一致行动人”,此时应遵守证券法的减持规则,比如减持股份限制、信息披露等。
“家族信托是优良的财产管理与传承工具,发展股权家族信托更是信托公司回归信托本源、服务实业经济的重要表现。但在运用过程中需要谨慎处理相关法律规范,遵守刚性的法律规则。从本次监管对于 ‘非一致行动人’ 减持架构的认定来看,针对此类家族信托的减持行为,证监会采取的是实质控制的审查原则。这对未来设计股权家族信托,以及信托公司如何处理与委托人的关系等,都会有一定的影响。” 杨祥表示。
此外,在受托人层面,尽管当前罚单并未提及建信信托,但部分业内人士担心,后期可能会面临一定的处分或监管指导。
上海功承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唐潮指出,受托人目前虽未受到处罚,并不代表受托人必然没有责任。“对于实控人违规减持一事,受托人是否知情、是否主动参与以及是否获利,从业务模式及客观情况中并非不可作出推定。如果受托人对于此类违规行为在业务推动的过程中还存在一定的刻意引导,就更加难辞其咎了。”
中国政法大学信托法研究中心主任赵廉慧教授也表示,在全委型的家族信托中,若委托人指示从事违法事项,受托人并非就不会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委托人的指令明显违法,受托人仍然坚持执行,则受托人仍然会被作为行为人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即使在消极信托,受托人对外也是信托财产的所有人,其行为代表信托,受托人并非委托人的代理人。关于信托管理内部权限的内部约定无法排除受托人对外的责任。” 赵廉慧认为。
唐潮进一步指出,受托人在股权家族信托等创新业务的实践过程中,底线和原则在哪里,创新的边界又在哪里,是时刻需要慎重考量和关注的。
在赵廉慧看来,受托家族信托业务的过程中,受托人的行为底线是信托法和相关监管规则。若监管规则没有特别要求,家族信托业务只需要遵照信托法等民商法的规定,坚持 “法无明文禁止则可为” 的原则。
据了解,随着高净值人群的增多和财富传承观念的改变,国内家族信托自 2012 年在我国落地生根以来实现了蓬勃式发展。公开信息显示,国内家族信托规模从不足 5 亿元增长到 1000 亿元,用时 7 年;但从 1000 亿元增长到 5000 亿元,仅用了 4 年。截至 2023 年末,家族信托规模更是已经超过 8000 亿元。相比之下,股权家族信托作为家族信托的一个细分领域,发展却较为缓慢,同期市场规模不足百亿元。
究其原因,杨祥认为,股权家族信托涉及《信托法》《证券法》《公司法》等多个部门法,当不同法律规则彼此重叠、冲突时,股权家族信托所适用的法律规则的性质及强度都需要彼此协调,这对受托人的尽职履责等受信义务提出了较高的挑战。
“对于家族信托持股这类新的形态,国内并没有针对家族信托的现成及完善的规范予以链接。” 唐潮表示。
建信信托与金杜律师事务所在 2023 年联合发布的《2022 — 2023 年中国家族财富可持续发展报告 - 聚焦股权家族信托现状与发展》曾指出,股权家族信托的运用可为企业家提供合法资产保护和有序传承、企业家精神传承、家族风险隔离、社会责任履行等多方面的解决方案。未来 5 - 10 年内面临股权资产传承问题的民营企业不在少数。
据过往公开报道,作为国内家族信托业务领域的头部机构,建信信托也是国内首家落地股权家族信托的公司。2019 年,建信信托完成首单将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存量股票置入 “全权委托型” 家族信托,并实现与控股股东即委托人的权属分离,实现非一致行动关系。
在当时的宣传报道中,建信信托有关负责人提到,由于横跨数个监管环境,在信托架构设计、交易方案、权益安排、税务规划、信息披露上体现专业能力及服务,否则可能触碰甚至逾越红线,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这类股权家族信托业务本来是一个好的方向,但机构开展业务的时候还是要非常慎重,做得有违规的地方,不排除监管后面也会叫停。未来各家在此类业务上的风控也将更加谨慎。” 有家办负责人透露。
相关数据显示,目前境内信托公司中,有 50% 的信托公司涉足股权家族信托业务,业务发展势头方兴未艾。
不过,谈及股权家族信托等创新业务的边界跟底线时,有业内人士指出,由于目前业内尚无聚焦到股权家族信托领域业务规范细则,各家在遵循监管指导的前提下,还需加强行业自律。
“除不能默认股东违规减持外,信托公司更不能忘了家族信托是为了企业财富传承这一基本出发点。” 受访人士强调。
编辑有话说
家族信托作为一种财富传承工具,在我国的发展势头正猛。然而,新易盛实控人高光荣利用家族信托违规减持的事件,为我们敲响了警钟。家族信托在运用过程中,必须谨慎处理相关法律规范,遵守刚性的法律规则。对于信托公司而言,在开展股权家族信托等创新业务时,更要时刻牢记底线和原则,加强风控,确保家族信托真正服务于企业财富传承这一基本出发点。同时,监管部门也应进一步完善相关规范细则,加强对家族信托业务的监管,以促进家族信托行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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