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2日,证监会发布了《关于严格执行退市制度的意见》,沪深京三大交易所也同步修订了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进一步严格了强制退市标准,“退市新规”,将于2025年1月1日全面施行。
退市新规主要内容:
1、分红类ST标准: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正值,且公司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年度末未分配利润均为 正值的公司,三年分红低于年均净利润的30%,且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分红金额低于5,000万元的,将被实施ST。
2、财务造假类标准:
(1)一年虚假记载金额达到2亿元以上,且占比超过30%。
(2)连续两年虚假记载金额达到3亿元以上,且占比超过20%。
(3)连续三年及以上年度存在虚假记载。即退市。
虚假记载科目包括营业收入、净利润、利润总额和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或者负债科目;
3、规范类退市标准:
(1)新增“资金占用”退市指标。余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30%以上,或者金额超过2亿元以上,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对公司股票予以停牌,在停牌2个月内仍未改正的,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此后2个月内仍未改正的,对公司股票予以终止上市。
(2)新增内控非标审计意见退市情形。连续两年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为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或未按照规定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第三年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的,对公司股票予以终止上市。
(3)新增控制权无序争夺退市情形。新增控制权无序争夺退市,增加一类“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重大缺陷”情形,即“上市公司控制权无序争夺,导致投资者无法获取公司有效信息”。
4、组合类财务退市标准:
(1)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3亿元
(2)增加财务类退市风险警示公司(*ST公司)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条件,要求其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为无保留意见,否则将予以退市。
5、市值类强制退市标准:
连续20个交易日在本所的每日股票收盘总市值均低于5亿元
6、加大财务造假公司风险揭示和约束力度
新增一项其他风险警示情形为“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载明的事实,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财务指标存在虚假记载,前述财务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或者负债科目”。为加大对财务造假公司的监管和约束力度,加强财务造假公司风险揭示,督促其积极整改,新增一项ST情形,对于未触及退市标准的造假行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显示公司财务会 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即实施ST。公司满足行政处罚决定书做出已满12个月以及公司完成处罚事项的追溯调整等孰晚条件后可以向本所申请撤销其他风险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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