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质押物是动产和权利;抵押物包括动产和房地产;
2、质押物能转移占有;抵押物不转移占有;
3、借款人办理抵押登记的部门是抵押物的相应管理部门;以股票和知识产权为质量的,借款人应当到相应的管理机构办理质量登记。
以上就是质押物和抵押物的区别相关内容。
抵押物能否买卖
抵押物经抵押权人同意可以买卖。法律规定,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财产不得转让,除非受让人同意清偿债务以消除抵押权。抵押权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提前向抵押权人清偿房屋债务或者存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抵押物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的,应该及时联系抵押权人。抵押权人可以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要求抵押人提前向抵押人偿还债务或者提前提取转让所得的价款。转让价格超过债权金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质押具体有哪些种类
1、动质押:指以房地产为目标设定的质押,这是质押的原型。以动产设定质押,一般采用设定质权的方式。因为大多数动产没有登记或登记制度,而是以占有为公式原则。动产质权是各国立法中最重要的质权形式,我国民法典也规定了动产质权;
2、权利质押:指以债权或不动产用益物权以外的其他财产权为目标的质押。权利质押是一种从动产质押中衍生出来的现代质押形式。它在建立方法、有效范围和实现方法方面都有自身的特点,其地位越来越重要。除了适用特殊性规定外,权利质押还适用于动产质押的一般规定;
3、不动产质押:是一种以不动产为标的设定的质押。过去,不动产质押是农业经济和社会物权担保的关键形式。然而,随着现代工商业的发展,不动产质押因其固有的缺点而在浙江被淘汰。特别是随着抵押适用范围的不断扩大,房地产质押的地位日益下降。大多数国家已经不承认不动产质押,只有法国、日本等少数国家保留,但很少适用于实际经济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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