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在应税产品的“销售”或“自用”环节征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领域及管辖海域“开发利用”应税矿产品或是“生产”盐单位或者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以上就是资源税在什么环节征收相关内容。
资源税计税依据是什么
1、一般规定:按税目税率表从价或从量征收,以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矿产品的销售额或销售额为依据。具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应税产品为矿产品,包括原矿产品和选矿产品;
2、销售额:纳税人向买方销售应税矿产品的全部价格和额外费用,但不包括增值税销项税和运输费用。额外费用包括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预付款、包装费、优质费等。向买方收取;
3、销售数量: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包括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的实际销售数量和应缴资源税的数量;
4、特殊规定:纳税人购买的应税产品与自采应税产品混合销售或混合加工为应税产品销售的,允许扣除购买的应税产品的金额或数量(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不足扣除的,可以结转下期扣除。未准确计算采购金额和数量的,应当共同计算缴纳资源税。
什么是资源税
资源税是以各种应税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收,旨在调整资源级差收入,反映国有资源的有偿使用。它采用“一般征收,级差调整”的税收方式,有两种征收方式:从价格征收和从量计征收。纳税人应当按月或者季度向应税产品开采地或者生产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资源税;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时申报缴纳资源税。资源税的征收有利于促进国有资源的合理开采、节约使用和有效配置,有利于资源条件差异形成的资源差收入的合理调整。本文主要写的资源税在什么环节征收有关知识点,内容仅作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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