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经纬11月10日电 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先河环保”)11月10日发布公告称,河北证监局拟对公司罚款250万元,公司股票11月12日起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河北证监局拟对先河环保罚款250万元
来源:先河环保公告
具体来看,先河环保公告称,2024年6月,公司收到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2024年8月,公司收到控股股东清利新能源、第一大股东李玉国和前实际控制人张菊军通知,清利新能源、李玉国和张菊军于8月19日收到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证监会决定对清利新能源、李玉国和张菊军进行立案。
11月8日,先河环保收到河北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同日,先河环保收到通知,清利新能源、李玉国、陈荣强(时任董事、总经理)和沈超(时任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于11月8日收到河北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提到,经查明,先河环保在上市期间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是公司披露的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22年初,先河环保将母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河北正茂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河北正态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河北正达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河北先进环保产业创新中心有限公司、四川先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四川久环环境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等6家子公司的2021年年终奖,于2022年计提并跨期计入2022年的成本费用。2022年末,先河环保在未对2021年年终奖跨期计提问题进行更正的情况下,又将母公司及上述6家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2022年年终奖计入2022年成本费用。2023年4月26日,先河环保公告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
先河环保上述将2021年、2022年年终奖均在2022年计提并计入2022年成本费用的行为,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年修正)》第九条、第十九条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第十二条的规定,虚增2022年成本费用4380.40万元,虚减2022年利润总额4380.40万元,虚减金额占当期利润总额的31.89%,导致先河环保披露的2022年年度报告中的利润总额数据存在虚假记载。
二是未按规定披露投资结构性存款产品事项。
2022年1月25日至2023年1月30日,先河环保使用资金购买、持有银行结构性存款产品。其中,2022年4月18日、26日,持有银行结构性存款最高余额达44000万元,占公司 2021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20.73%。期间,先河环保未披露上述投资结构性存款产品事项。
先河环保披露的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先河环保未按规定披露投资结构性存款产品事项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河北证监局拟决定:对先河环保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50万元罚款。
清利新能源涉嫌违法的事实涵盖两方面:一是披露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部分存在虚假记载;二是披露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部分存在重大遗漏。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河北证监局拟决定对清利新能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经查明,李玉国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22年5月30日,李玉国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先河环保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了《股份转让和表决权委托框架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股份转让和表决权委托之补充协议》3份协议签署情况。
经查,2022年4月6日至5月4日期间,就收购先河环保事宜,李玉国与清利新能源除上述3份协议外,还签署了《股份转让意向协议》《股份转让意向协议之补充协议》《股份转让意向协议之补充协议(二)》《股份转让和表决权委托之补充协议(二)》《股份转让和表决权委托之补充协议(三)》等5份协议。前述5份协议对股份转让价格和表决权委托事项进行了补充约定。李玉国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未披露上述5份协议,存在重大遗漏。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河北证监局拟决定:对李玉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此外,沈超作为先河环保时任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知悉先河环保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行为,仍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2022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是对先河环保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河北证监局拟决定:对沈超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陈荣强作为先河环保时任董事、总经理,知悉先河环保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行为,尽管曾表示异议,但仍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2022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是对先河环保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河北证监局拟决定:对陈荣强给予警告,并处以70万元罚款。
公告还显示,从监管部门获悉,河北证监局已陆续向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清利新能源原实际控制人等8名责任人员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11月12日起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来源:先河环保公告
先河环保11月10日还发布公告称,公司股票自11月11日开市起停牌一天,自11月12日开市起复牌。公司股票自2024年11月12日起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股票简称由“先河环保”变更为“ST先河”,证券代码仍为300137,股票交易的日涨跌幅限制不变,仍为20%。
先河环保表示,公司董事会已知上述事项对公司造成的不利影响,就本次事项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将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进一步加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资本市场违规案例的学习,严格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断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对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涉及的事项,先河环保董事会高度重视并将会尽最大努力尽快消除相关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公司将在符合相关撤销其他风险警示的标准后及时申请撤销其他风险警示。
公司官网信息显示,先河环保成立于1996年,是集环境监测、大数据服务、综合治理为一体的集团化公司。公司于2010年11月成功登陆创业板,成为国内环境监测仪器仪表行业率先上市的企业。
业绩方面,先河环保2024年前三季度实现营收约6亿元,同比下降9.11%;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539万元,同比下降83.66%。谈及净利润下降原因,先河环保称为毛利率下降、减值损失增加等所致。(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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