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达8年风险警示刚刚结束,中安科就将十年前并购财务造假案的时任财务顾问,告上了法庭并索赔15亿元。
中安科的起诉对象,是招商证券,起诉理由是“未勤勉尽责”。当时,中概股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下称“中安消技术”)通过并购,借壳中安科前身老八股飞乐股份在A股上市。2015年,中安消与飞乐股份重组完成,但仅一年后便因财务造假被立案调查。目前,参与上述并购重组案的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中安消技术、中介机构各方均已受到行政处罚。
处罚落地后,中安科收到了上千例投资者诉讼赔偿,赔偿款金额达十数亿。中安科在公告中称,是招商证券未勤勉尽责,导致该公司遭受重大损失。
第一财经此前了解到,招商证券将会积极应诉,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相关法院的生效判决认定招商证券在25%的范围内对投资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合计金额2.87亿元,目前,认定的赔偿已基本赔付完毕。
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案件层出不穷,但上市公司起诉中介机构实为罕见,双方诉讼因因此引起业内诸多关注与讨论。
受访法律专业人士看来,上述诉讼的核心也就是难点,在于双方责任的划分,而此前判决的比例对后续诉讼案件将产生一定影响。“法院在考虑招商证券是否应当赔偿中安科时,应当会考虑到招商证券已经作出赔付的事实。”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陈波认为,目前财务造假案中,上市公司起诉中介机构还比较少见,中安科起诉招商证券的案件审判结果不仅影响此案的当事人,对日后的类似案件将有很大的参考价值。
索赔金额超15亿元
中安科起诉招商证券的事由,是该公司在上述重组中未勤勉尽责,专业判断出现严重错误等,致使自身被行政部门处罚,从而遭受重大损失,因此索赔超过15亿元。
中安科所称重大资产重组,可追溯至十年前。2013年,飞乐股份进行重组,主要涉及出售部分资产及负债,并购入中安消技术100%的股权,招商证券为其提供独立财务顾问及持续督导服务。
2015年1月23日,在招商证券全程参与下,该公司新增股份完成登记,完成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完成后,飞乐股份的主营业务变更为安防系统集成及运营服务、产品制造,控股股东变更为中恒汇志,此次重组也被业内视为是中安科的借壳上市。2015年3月,飞乐股份证券简称变更为“中安消”,2024年7月又变更为“中安科”。
上述并购重组完成后一年,中安科便因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2019年,监管完成调查,认定中安消技术作为重大资产重组的有关方,未及时提供真实、准确的盈利预测信息导致估值虚增,虚增2013年营业收入,导致公开披露的重大资产重组文件存在误导性陈述、虚假记载。
而中恒汇志作为中安消技术的控股股东,利用上市公司收购,以虚增后的中安消技术资产评估值置换中安科的股份,导致中安科及其股东的所有者权益的实际价值低于账面价值,损害了中安科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为此,中安科、中安消技术以及中恒汇志均遭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分别处以40万元、60万元、60万元罚款,中恒汇志实控人则被涂国身处以30万元罚款,10年市场禁入,并对相关多名责任人员作出处罚。
之后参与上述并购重组的中介机构招商证券、瑞华会计所均被追责。2022年9月,招商证券遭到证监会“没一罚一”的行政处罚。证监会认为,招商证券在为上述资产重组项目提供财务顾问服务中未勤勉尽责,未对“班班通”项目予以重点关注和审慎核查,对制作、出具《财务顾问报告》所引用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未进行充分核查和验证,出具的文件存在误导性陈述。为此,证监会对招商证券共计罚没6300万元,并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罚。
时隔多年,中安科近期将责任矛头指向了中介机构招商证券。中安科称,因招商证券作为该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的独立财务顾问,未能按照约定依法勤勉尽责履行财务顾问的职责,专业判断出现严重错误,导致该公司在重组项目中信息披露出现误导性陈述、虚假记载,致使公司遭受行政部门处罚,向投资者支付了巨额赔偿。
另外,招商证券亦未能对上述重组活动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未能帮助公司识别重组项目中的重大风险,对本次重组交易定价的公允性发表了错误意见,导致重组置入资产评估值严重虚增,严重损害了公司的利益,导致了公司重大损失。
为此,中安科请求判令招商证券向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合计15亿元,包括中安科公司向投资者支付的赔偿款和股份、公司支付的罚款金、虚增评估值的对价。此外,还请求判令招商证券向公司退还财务顾问费3150万元并支付利息损失。
案件影响如何?
如果案件最终胜诉,中安科将获得一比可观收入。该公司在公告中表示,若胜诉,所获赔偿将有利于提升公司所有者权益,改善公司资产质量,优化资产结构,提升公司市场信誉,为促进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带来积极影响;如未能胜诉,亦不会对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公司向投资者赔付款项在《重整计划》中已足额计提偿债资源,目前赔付工作已基本进入收尾阶段。
根据重整计划,截至2022年5月27日诉讼时效届满时,投资者诉中安科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合计超过8000件,诉讼金额合计约15.52亿元。另据中安科财报显示,2019年至2022年,该公司每年均有上亿元营业外支出,4年累计营业外支出金额约18亿元,主要系计提股民诉讼赔偿支出增加所致。
经历了长达8年的风险警示,中安科今年上半年刚实现“摘帽”。2015年并购重组之后,因置入资产评估值过高,中安科为兑现借壳承诺,开始进行连续并购、快速扩张,从而也造成了巨大的财务压力。
2016年至2021年期间,中安科连续数年负债水平在50亿元以上,其中2016年、2017年负债高达70亿元以上,因出现严重债务危机,多次被上交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2022年6月,中安科因资不抵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被债权人申请破产重整。
中安科的业绩也长期处于亏损状态,2017年至2022年期间,该公司每年营收水平较为稳定,基本维持在25亿-30亿元水平,但有5年的净利润均为亏损,其中2018年亏损近20亿元、2021年亏损超15亿元。
2023年,中安科业绩开始扭亏为盈,2024年上半年实现营业收入13.14亿元,同比增长3.43%;净利润2509.10万元,较上年同期大幅增长了503.1%。
因中安科控股股东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下称“中恒汇志”)所持股份被多次拍卖,据中安科8月披露,中恒汇志持股比例已减少至13.98%,二股东武汉融晶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其股份15.05%,被动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
第一财经注意到,投资者也比较关注中恒汇志股份被拍卖后,是否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中安科在10月9日披露的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中称,目前该公司实际控制人仍为中恒汇志,因其所持股份被多次拍卖,目前其持股比例为13.98%,为公司第二大股东,但中恒汇志因其自身历史债务原因,面临多起诉讼,后续或将涉及多起拍卖,且存在与重大资产重组、与资产收购相关的业绩承诺补偿未完成的情况,后续控股股东是否变更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陈波认为,中安科诉招商证券案的审判结果,不仅影响此案的当事人,对日后的类似案件,将有很大的参考价值,事关券商、审计、评估、法律等证券中介机构的行业发展,意义重大。
类似案件并不多见
近年来,监管机构严打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包括紫晶存储、恒大地产、泽达易盛、康美药业在内,查处的财务造假案件不在少数。
但截至目前,在财务造假案件中,投资者诉讼赔偿案例较多,上市公司起诉中介机构,特别是保荐人、财务顾问的情况还比较少见。
“上市公司与中介机构之间,是有偿的委托关系,上市公司是委托人,券商、审计、评估、法律等中介机构是受托人。对于受托人因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责任,法律的规定较为清楚。”陈波分析,根据《民法典》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另外,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但是,上市公司与券商、审计、评估、法律等中介机构之间的委托关系,较之于普通的有偿委托关系,有很多不同之处。”陈波说,其一,这种委托关系的根源虽然是民商法,但受到行政法的严格管制,管制的内容如受托方及经办人员的从业资格,受托服务的工作范围、工作方式、工作标准。其二,受托人的收费相对于委托人可能的损失,差距可能非常悬殊,甚至完全不是一个数量级。
“这些特殊之处,导致生硬套用经典的受托人过错赔偿理论和《民法典》相关规定,可能得出显失公平的后果。这种后果,不仅影响到个案中的中介机构,也会影响到中介机构乃至证券市场的发展。这种影响,上市公司是不难理解的。”在陈波看来,这是导致上市公司起诉中介机构案件数量较少的根本原因。
他还认为,上市公司很少起诉中介机构的其他原因之一,是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非常熟悉,掌握了上市公司乃至控股股东、实控人、董监高的大量信息。这信息既有公开的,也有非公开的,既有合法的,也有灰色甚至不合法的。如果上市公司对自身情况特别是交易期间的行为不是很自信,会投鼠忌器。
今年3月,康美药业(600518.SH)也曾公告称,该公司在破产重整程序中根据重整计划,向5万多名投资者完成了约25亿元的赔偿,为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向其他责任人依法主张其应承担的连带清偿责任。其中就包括向广州越秀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支付该公司已经承担的赔付款及利息、诉讼费、律师费等合计3.41亿元。
陈波认为,康美药业向会计师事务所索赔,与中安科向招商证券索赔稍有相似之处,但差异的地方更多。康美药业案中,上市公司是造假主体,会计师事务所是对上市公司进行审计的。中安科案中,造假的主体是上市公司所并购的对象,上市公司聘请招商证券对并购对象进行尽调、就并购提供财务顾问服务。在公告中,上市公司将自己描述成了受害方,即为其服务的招商证券把关不到位,致其受到损害。另外,两个案件中,中介机构对投资者履行的赔偿责任也有差异。
“招商证券的违约行为既违反了法律规定,也违反了双方合同的约定,系造成公司损失的直接原因。”中安科称。
第一财经从相关知情人士处了解到,在此前法院生效判决中,认定招商证券不存在与中安科、中安消技术恶意串通等明知或应当明知的情况,最终判定招商证券在25%的范围内对投资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实质上属于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中相关责任主体的内部追偿问题。按照生效司法判决,招商证券承担责任应当以25%的连带责任为上限,同时已积极履行赔付义务,故中安科在内部追偿诉讼中无权再要求招商证券承担责任。”上述相关知情人士称。
诉讼难点在于责任划分
多位证券律师告诉第一财经,上述诉讼案件的核心及难点在于如何划分双方的责任。
事实上,在此前投资者诉赔案件中,中介机构的责任认定就一度成为诉讼争议的焦点。
在2020年一起投资者与中安科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中,上海金融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显示,一审判决中安科向两位投资者支付相应投资差额损失,中安消技术、招商证券和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均对中安科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当时,作为独立财务顾问的招商证券以及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向上海高院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对中安科付款义务的连带责任部分,并改判驳回投资者相关诉讼请求。
2020年12月,上海高院对该上诉案件进行了审理,最终认定招商证券在25%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在15%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而此次中安科起诉招商证券,诉讼难点也在于则是上市公司与中介机构之间责任的划分。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波律师对第一财经表示,发行人与中介机构的诉讼并不常见。如果进行理论上的推测,难点之一,是中介机构过错的认定。如证监会等监管部门如果作出了处罚或处分决定,中介机构将会较为被动。难点之二,是发行人的损失确定,以及中介机构的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认定。
上海市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认为,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之间责任的划分,要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来区分比例,如果无法区分,可能会根据相关规定平均承担。但实际在前期投资者民事索赔案件中,法院已判决招商证券在2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个认定可能会对此次纠纷的后续解决产生一定影响,具体并没有明确的比例规定,只能由法院根据各方过错,参考前期判决,最终酌定。
陈波分析称,招商证券可能会主张其已向投资者基本赔付完毕的2.87亿元,是在连带责任项下,代中安科履行对投资者的赔偿责任,实质上即是委托合同项下对中安科的赔偿。2.87亿元是其收费的9倍,已有惩罚性赔偿的性质,不应再承担其他赔偿责任。中安科则可能会主张,招商证券仍应继续赔偿剩余的75%。法院在考虑招商证券是否应当赔偿中安科时,应当会考虑到招商证券已经作出赔付的事实。
许峰认为,诉讼涉及的双方都是上市公司,均有几万中小股东,不管是否有难度,都有必要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最终厘清各自责任的边界,这也是对中小股东权益负责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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