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广州市数据条例(征求意见稿)》之后,广东省级层面数据条例草案10月8日公布,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广东省数据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共8章67条,重点围绕数据权益保护、数据资源、数据流通、发展与创新、安全与保障进行阐述,其中明确建立数据权益登记制度,包括对数据的持有、使用、经营等权益进行登记。
南都大数据研究院梳理发现,此前上海、重庆、四川等省级数据条例,以及深圳、苏州、厦门、成都等市级数据条例已经实施,湖南、甘肃、新疆等省份也公布了数据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之前在探索数据要素入表同时,多地先后构建数据权益登记制度,宣称完成“首例数据权益登记”,包括数字要素登记、数据产权登记、数据信托登记、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数据公证登记等。
《广东省数据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正在征求意见。
强化数据标准,提升数据质量
构建数据标准,在激活数据要素潜能、做强做优做大数字经济等方面具有引领与规范作用。
2024年9月2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联合印发《国家数据标准体系建设指南》,明确到2026年底基本建成国家数据标准体系,围绕数据流通利用基础设施、数据管理、数据服务、训练数据集、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数据确权、数据资源定价、企业数据范式交易等方面制修订30项以上数据领域基础通用国家标准。
此次《条例》明确,省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标准化主管部门加强数据相关标准建设,依法对数据相关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网信、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督管理、数据等有关部门应当推广数据管理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规范数据管理,提升数据质量。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社会团体等参与制定数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自主制定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
明确建立数据权益登记制度
南都大数据研究院梳理发现,此次《条例》围绕“数据权益保护”设置专章,不仅提及数据处理者的基本义务,数据持有、使用、经营权益的保护,而且明确数据权益登记,数据权益的约定与流转以及数据权益保护的路径。
具体而言,建立数据权益登记制度,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流通交易前在省依法设立的登记机构对数据进行合规性审查,并对数据的持有、使用、经营等权益进行登记。经登记机构审查后获取的登记证书,可以作为数据流通交易、数据资源会计处理、数据要素型企业认定、融资担保、争议仲裁的初步依据,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享有的合法权益。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副教授、数字法治研究院副院长韩旭至此前撰文提到,我国已经出现数据登记“潮涌”现象。数据登记的核心功能在于提供了信任。登记具有公示公信力,通过登记确定数据权利的归属和内容,可有效降低数据交易的信息成本。
此次《条例》提到,建立数据持有、使用、经营等权益分置的产权运行机制。鼓励探索企业数据授权使用新模式,引导行业具有影响力的企业、互联网平台企业发挥带动作用,促进与中小微企业双向公平授权,共同合理使用数据,赋能中小微企业数字化转型。探索建立包括行政、司法、社会力量等多方参与的综合联动治理机制,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制止数据权益侵害行为,以及向其提供便捷高效的纠纷争议解决渠道,保障合法的数据权益,维护数据要素市场良好秩序。
建立健全一体化数据资源体系
在中办、国办10月9日公布的《关于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中,明确要求有效扩大公共数据供给,提高公共数据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因地制宜推动共享开放,探索开展依规授权运营,完善资源开发利用制度。
南都大数据研究院注意到,此次《条例》要求建立健全一体化的数据资源体系,加强公共数据资源供给,引导企业共享开放和开发利用自有数据,在保护个人合法权益前提下促进个人信息合理利用。
为实现全省公共数据资源汇聚、共享、开放和开发利用,《条例》明确由省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统一规划和建设省公共数据平台。而且,对公共数据进行普查,制定统一的公共数据采集清单编制规范,根据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完整、准确、及时向公共数据平台汇聚,第二十条推动政务数据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共享。
至于企业数据、个人信息的采集与管理,此次《条例》也明确要形成企业数据分类清单,提升企业数据管理能力与数据质量。鼓励企业实施数字化改造,实现全流程数据采集和标准化治理。推动企业多源异构数据的互联互通和协议转换,实现多源异构数据汇聚融合。鼓励科研机构、行业龙头企业等在科研、文化、交通运输等领域建设行业共性数据资源库。鼓励自然人聚合来源于多个途径的其个人信息数据,在保障安全、基于授权的前提下,参与数据创新应用,实现个人信息价值。
布局数据交易配套服务机构
此外,《条例》对于数据流通,包括数据流通体系、公共数据共享、公共数据开放、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数据交易等均有提及。在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方面,建立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机制,提高公共数据社会化开发利用水平。省和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授权符合条件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运营公共数据,并与被授权运营主体签订授权运营协议。被授权运营主体应当在授权范围内对授权运营的公共数据进行规范加工,对外提供加工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服务并获取合理收益。被授权运营主体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授权运营的原始数据,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数据融合发展、数据市场培育方面,省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建立多元化的数据合作机制,加强公共数据和非公共数据融合。支持数据商围绕智能制造、节能降碳、绿色建造、新能源、智慧城市等重点领域,提供数据产品开发、发布、承销等服务。支持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提供数据集成、数据经纪、合规认证、安全审计、数据公证、数据保险、数据托管、资产评估、争议仲裁、风险评估、人才培训等服务。探索建立数据要素型企业认定机制,鼓励企业探索新型数据业务与商业模式。
对于数据交易规范与引导、数据交易场所职责,《条例》要求优化布局数据交易场所配套服务机构,建立数据交易管理制度。鼓励市场主体通过依法设立的数据交易场所开展数据交易,数据交易要明确应用场景。
支持金融机构探索数据入股等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提到支持探索多样化、符合数据要素特性的定价模式和价格形成机制,用于数字化发展的公共数据按政府指导定价有偿使用,企业数据与个人信息市场自主定价。探索建立数据要素收益分配机制,在数据收集、加工、流通、应用等不同环节相关主体之间进行合理收益分配。
在数据领域如何发展与创新?此次《条例》明确构建完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专属数字空间,推动有条件的企业建设行业可信数据空间,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行业组织、教育和科研机构打造公共性、公益性数据共同空间。支持公共数据按需定向回流基层,通过将公共数据按照管理对象或者管理单元归类、整理并提供给基层组织,让基层组织能获得与其履行治理责任相匹配的完整数据,实现数据强基和基层智理。通过数据在实际应用中不断校准和更新,推动公共数据质量循环提升。
《条例》还提到广东将探索建立数据生产要素统计核算制度,探索数据资产金融创新,支持个人和市场主体基于自身意愿,将承载其个人信息的数据和合法持有的数据授权第三方托管使用,通过第三方托管机构的专业化运营实现数据价值增值,并获取数据开发利用收益。支持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规范开展数据资产价值评估。在风险可控前提下,支持银行、保险、担保、信托等金融机构探索开展数据信贷、数据入股、数据信托、数据保险和数据资产证券化等数据资产化创新服务。
出品:南都大数据研究院
研究员:袁炯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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