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石健 北京报道
继2023年以来多份指导地方融资平台发展的文件出台之后,近期,市场亦有流传多部委下发“150号文”针对“城投公司退出政府融资平台”(以下简称“退平台”)的相关内容打补丁,明确了退出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近期浙江已经有多家公司发布公告宣布退平台。结合已发布退平台公司公告来看,城投公司退平台需满足3个条件:一是隐性债务已清零但经营性金融债务尚有存续;二是已剥离政府融资功能、完成市场化转型的平台;三是征得三分之二金融债权人同意后,可申请退出融资平台名录。
中诚信国际研究院研究员鲁璐认为,这反映决策层积极引导、尽快促成融资平台转型的决心。
已有公司响应
《中国经营报》记者注意到,9月25日,绍兴市柯桥区城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柯桥城投”)在其官网发布的关于退出融资平台名录的公告显示,根据上级关于融资平台转型退出工作相关规定,对隐性债务已清零但经营性金融债务尚有存续,且已剥离政府融资功能、完成市场化转型的平台,征得三分之二金融债权人同意后,可申请退出融资平台名录。
对于上述内容是否属实,记者致电该公司,截至发稿前,对方未予回复。
此外,绍兴袍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袍投经投集团”)也发布了退平台公告,内容与柯桥城投发布的信息相似。不过,记者在采访袍江经投集团时,对方回复称:“该公告内容已经从网站撤下,并无更多信息可以分享。”
记者注意到,上述公告均提到,公司的隐性债务已清零,但经营性金融债务尚有存续,公开征求各金融债权人是否同意公司退出融资平台名单意见。
“150号文”显示,逾期未退出时由省级政府出面申请、债权人不同意退平台时需举证,对此,鲁璐认为,这较严格的规定反映监管层面对退平台的坚决态度。鲁璐进一步分析说:“‘150号文’规定由省级政府接手逾期未退出的平台,借助政府行政力量继续申请退名单,体现了省负总责的原则,该解决方式也传递出坚决完成退平台的明确信号。此外,政策要求退平台名单应征得三分之二债权人同意,但不回复默认为同意,且不同意的债权人须出具相关证据并由地方政府审核、给出判定意见,实际上债权人对于决定是否退名单的权利较小,最终决定权在于地方政府,需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注重兼顾债权人的诉求和利益。”
推动平台“真转型”
根据“150号文”,退平台名单不晚于2027年6月末,若逾期未退出,届时将由省级政府认定并向主管部门申请退名单。
文件要求,退名单后融资权限方面,退名单是新增发债的必要而非充分条件,能否发债仍需经监管机构审批,符合产业类平台条件才能新增。值得注意的是,当前融资平台名单口径较多,如银监会名单、财政部名单等,监管主体各异、划分标准不一,“150号文”并未明确各口径城投退平台名单的具体标准。
记者梳理发现,此前,部分地方自行制定了城投退平台标准,例如湖南省退出标准为隐债清零;湖北省要求名单只能退不能进;四川省退出标准为隐债已完成全额归还正在集中申请产业集团退出相应平台名单;重庆市制定三个标准:隐债清零、三分之二银行债权人同意、声明不承担政府融资功能。
鲁璐分析认为,上述要求意味着,融资审批将保持严格态势,并且更加聚焦企业个体信用以及基本面实质改善情况,逐步推动城投企业“真转型”。城投平台退平台与产业化转型是大势所趋,但部分企业可能为了满足融资条件而转型,转型停留在表面,不利于长期经营发展。“150号文”明确了退名单是新增发债的必要而非充分条件,对于引导城投“真转型”“真发展”有长远的积极作用。
值得注意的是,“150号文”要求城投公司要在2027年6月末前完成退平台,这与“134号文”中相关规定时间范畴一致。对此,多位城投行业人士认为,现阶段城投债刚兑预期或进一步加强。
鲁璐建议,后续来看,对于名单内的平台而言,其将继续与政府信用绑定,需关注区域经济基本面运行情况,观察化债行为是否会对区域经济发展产生挤出效应。
(编辑:李晖 审核:何莎莎 校对:燕郁霞)
文章来源于网络。发布者:经济参考网,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www.shuahuang.com/4579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