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经纬9月12日电 兴民智通12日晚间公告,公司原控股股东青岛丰启环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青岛丰启”)及股东四川盛邦创恒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四川盛邦”)收到警示函。
兴民智通称,公司于2024年9月10日收到山东证监局出具给青岛丰启和四川盛邦的〔2024〕94号《关于对青岛丰启环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和〔2024〕93号《关于对四川盛邦创恒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4〕94号警示函指出,兴民智通于2023年12月6日发布的《关于股东<表决权委托协议>及<一致行动协议>到期未续签的公告》显示,青岛丰启(原名青岛创疆环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盛邦2020年5月28日签订的《表决权委托协议》和2020年6月10日签订的《一致行动协议》于2023年6月21日到期终止。相关协议到期后,青岛丰启拥有权益的兴民智通股份减少至6.45%。青岛丰启未按规定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并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十四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现对青岛丰启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2024〕93号警示函指出,在2023年7月31日至2023年8月8日期间,四川盛邦所持3200万股兴民智通股份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被司法强制卖出,减持股份占兴民智通总股本的5.16%。四川盛邦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总数超过兴民智通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三条、第十一条和《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证上〔2017〕820号)第五条的规定。
兴民智通于2023年8月5日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显示,2020年6月23日至2023年8月1日,四川盛邦所持兴民智通股份比例由19.96%变动为13.83%,权益变动比例达6.13%。2023年8月1日,四川盛邦在通过交易所的交易累计减持比例达到5%时未停止交易。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三条的规定。
兴民智通相关公告显示,四川盛邦与青岛创疆环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2020年5月28日签订的《表决权委托协议》和2020年6月10日签订的《一致行动协议》于2023年6月21日到期。上述协议到期后,四川盛邦拥有权益的兴民智通股份发生变化,四川盛邦未按规定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并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四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十四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现对四川盛邦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兴民智通表示,本次山东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系对公司原控股股东青岛丰启以及股东四川盛邦的处罚,与公司无关,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
公开资料显示,兴民智通创建于1999年12月,坐落于山东省龙口市龙口经济开发区,是一家车轮生产经营企业和智能网联汽车硬件及数据服务企业。2010年2月9日,公司股票在深交所挂牌上市,成为国内钢制车轮行业上市公司,现已形成涉足车轮研发生产销售、智能网联汽车硬件及数据服务的集团公司发展格局。
截至9月12日收盘,兴民智通股价报4.47元/股,总市值28亿元。(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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