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交所退市分为主动性退市和强制性退市。
主动性退市是指根据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主动向监管部门申请终止上市。例如:
1、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公司。
2、上市公司因新设合并或者吸收合并,将不再具有独立主体资格并被注销。
3、上市公司因回购或者要约收购导致公众股东持股比例、股东人数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4、转板申请已获同意。
强制类退市主要分为交易类、财务类、规范类、重大违法违规类四种。
上市公司出现财务状况异常情况或者其他异常情况导致其股票存在被强制退市风险,北交所会对该公司股票实施风险警示,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
1、交易类强制退市
上市公司连续60个交易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股票上市:
①股票每日收盘价均低于每股面值;
②股东人数均少于200人;
③股票交易市值均低于3亿元;
④北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2、财务类强制退市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一年以内会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两年会被强制退市。
①净利润为负且营业收入低于5000万元;
②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③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
④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相关财务指标触及①、②情形。
⑤北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3、规范类强制退市
①未在法定期限类披露年报或中报,且在股票停牌2个月内仍未披露;
②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年报或中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且在法定期限内为改正,股票停牌2个月内仍未改正;
③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但公司未在要求期限内改正,且在公司股票停牌2个月内仍未改正;
④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被北交所限期改正但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且公司在股票停牌2个月内仍未改正;
⑤公司股本总额或公众股东持股比例发生变化,导致连续 60 个交易日不再具备上市条件,且公司在股票停牌1个月内仍未解决;
⑥公司可能被依法强制解散;
⑦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申请;
⑧北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4、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
①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②上市公司发行并上市,或者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构成重组上市,其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③上市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④北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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